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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去产能必须法治化市场化并举
缩放字号:[小] [大] 发布时间:2017-04-01 09:04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钢铁去产能5000万吨的具体目标,任务艰巨,成为两会代表的热议话题。而工信部、发改委等16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则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笔者认为,完成国务院钢铁去产能的目标,要更多地运用法治和市场手段。
这次多达16个部委出台的意见,就充分体现了法治手段。比如,能耗限额标准严格依照节约能源法,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将被依法关停退出;环保标准严格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违法者将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至被停业、关闭;产品质量标准则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直至吊销其相关证照。
从市场手段讲,这次意见明确了政策倾斜,让合规钢企适者生存。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资金扶持;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加大技术扶持;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
与此同时,在钢铁去产能中,法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手段并用,还要体现在“僵尸企业”退出、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三大重点上,需要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齐心合力,这将成为2017去产能的抓手。更重要的是,2017年,我国在继续推动去产能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处理好去产能和稳定市场供应的关系。在去产能政策加码依法治理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避免市场价格出现明显波动,为去产能创造更加宽松、稳定的市场环境。
最为关键的是,我们要彻底摒弃以行政命令手段推动去产能目标任务落实的计划经济思维,不能再把去产能简单地理解为减产量,更不能为了在短期内完成去产能的目标任务,人为地通过安排先进产能开展减量化生产。否则,不仅落后产能去不掉,先进产能的发展空间也会受到挤压,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很难真正落实。